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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十月起施行

2020-08-18 11:24:35 中国质量报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十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王 越)《广东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提出,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条例》于7月29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建立适应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推动全省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确保全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主导或领先地位。

《条例》提出,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据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将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省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和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本省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标准的定义、种类和标准化工作原则,细化完善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标准的定义、种类以及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范围,提出标准化工作原则,优化标准化管理体制,改善标准供给体系,强化标准化实施与监督,明确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标准化具体工作职责。

《条例》还明确了标准化工作融合引领和鼓励激励机制,切实增强标准的引领性、先进性、适用性,全面实施全省标准化战略。《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要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励。

《条例》对各类标准制定工作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具体要求;强化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明确政府主体制定的地方标准范围、建立相应的听证、立项、审核、发布、备案、复审等制度;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据悉,《条例》还对标准化服务保障和国际交流合作具体制度进行了明确:强化县级以上政府的培育和引导;鼓励将先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纳入资质认定范围等专业化服务;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化信息建设;鼓励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接、参与,推动标准国际化和共享、互认等方面规定具体支持措施。

关于标准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了分类监督、层级监督制度。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条例重点规范调整的对象,同时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广东省的实施进行规范,对各类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要分类、分层级进行,厘清各类标准间的关系,引导地方标准向公益类标准过渡,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创新发展的需求。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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