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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支付 增强中小企业循环功能

2020-07-22 14:04:27 中国质量报

□ 木须虫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建立长效机制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据《人民日报》)

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以及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

中小企业数量虽然庞大,作用虽然突出,但其脆弱性同样突出。一是他们多是市场或者行业的一个环节,竞争力相对较弱,在行业内对“大”的主体有较强的依附性;二是体量小、资本少,融资渠道不多,自身经济循环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弱。

这个特点决定了他们对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及时回笼,保证经营良性循环显得更为依赖。在现实中,因为支付不及时,一笔款项、一个债务企业拖死一家企业的现象并不少见,有的还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支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痛点。

出现中小企业款项被拖欠支付难问题,除了正常的经营困难之外,更主要还是市场诚信的缺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业内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滥用支配地位;二是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不守信用,滥用行政权。这些因素,使得合同的契约沦为废纸,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环境。

《条例》出台,有很强的针对性,在维护市场合同契约原则的前提下,又给支付定规矩,为敦促履行合同诚信加了一把锁,从3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规定对中小企业款项的支付,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当支付利息。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

同时,《条例》将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尽到对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的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释放出政府带头守信,带头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导向。

通过立法保障,规范支付履信行为,增强中小企业循环功能,让中小企业的负担更小、成长环境更宽松、活力更充分,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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