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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 “自鱿人” 被罚10万元

2021-09-08 15:29:49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记者 黄劼)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因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9月6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罚没款10万元。

2019年11月8日起,广州市自鱿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鱿人“)从浙江省舟山市明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章鱼头9箱,每箱4包,每包5斤,合计180斤,每斤购进单价为44元,这些章鱼头产品属于散装熟制水产品,食用方法为加热后食用。

自鱿人将这些章鱼头按成本价销售给广州市越秀区鱿来了食品店,该店现场烘烤制作成“现烤章鱼头”并采用真空包装(每包约250克)后,由自鱿人将这些“现烤章鱼头”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自由人旗舰店”上架销售,消费者网络下单后,自鱿人将订单信息发给广州市越秀区鱿来了食品店,由该店制作包装后快递给消费者。该店按36元/包的价格向自鱿人收取货款。

自鱿人自2019年11月11日起在天猫平台“自由人旗舰店”销售这些现烤章鱼头,至2021年5月10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时止,自鱿人销售的现烤章鱼头346包,每包约250克,获得利润为 6164.46元。广州市越秀区鱿来了食品店将原味章鱼头烘烤制作成现烤章鱼头产品并进行包装,属于食品生产行为。广州市越秀区鱿来了食品店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认为,自鱿人销售的现烤章鱼头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未经准确定量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自鱿人是违法经营,销售现烤章鱼头的货值金额为18620.46元,违法所得为6164.46元。  

2021年8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向自鱿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鱿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认为,自鱿人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同时,自鱿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 相关规定,9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自鱿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停止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的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164.46元,罚款94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64.46元。 

(责任编辑: 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