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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商行分装销售不合格油炸江米条 被罚款85000元

2021-07-14 13:45:52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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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现将总局在我省抽检发现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江米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江米条(油炸类)。被抽样单位: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标称生产企业:唐山市丰润区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1-07。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唐山市路南米思贝食品商行销售自行分装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江米条(油炸类)9.6公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热敏条码打印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唐市监行罚〔2021〕23号。

二、1批次杏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杏条。被抽样单位:乐陵市远航食品超市。标称生产企业:保定市铜锣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1-09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产品不合格系生产企业工人操作不当造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管控,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保市监食〔2021〕5号。

三、1批次盐味梳打(饼干)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盐味梳打(饼干)。被抽样单位:石家庄旺崇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福建省海新食品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生产日期:2020-08-0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石家庄旺崇商贸有限公司已迁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向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移送不合格产品线索。

四、1批次泡椒凤爪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泡椒凤爪。被抽样单位:都江堰市家汇购物中心。标称生产企业:石家庄市藁城区千香里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38克/袋。生产日期:2020-09-0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造成。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石藁市监处字〔2021〕14号。

五、1批次芝麻蛋糕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芝麻蛋糕。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0-10-18。被抽样单位名称:德令哈市永盛蔬菜食品综合商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北马氏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标称生产企业无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设备;未发现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采购和使用记录;不合格样品包装标识的联系方式无人接听。当地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真实来源进一步追溯调查中。

六、1批次小磨香油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磨香油。被抽样单位:新乐市聪永调味品超市。标称生产企业:大名县振华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400ml/瓶。不合格项目:乙基麦芽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0308号。

经查,标称生产企业大名县振华食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该批次产品,标称其生产的产品系假冒,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大名县振华食品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假冒生产者已另案处理。

七、1批次馋解香土豆片(油炸马铃薯片)(麻辣味)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馋解香土豆片(油炸马铃薯片)(麻辣味)。被抽样单位:石家庄信言商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10克/袋。生产日期:2020-11-14。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石家庄信言商贸有限公司已迁往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向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移送不合格产品线索。

八、1批次红薯粉条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薯粉条。被抽样单位:新乐市城客超市。生产日期:2019-12-09。规格型号:计量销售。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被抽样单位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相关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新市监处字〔2020〕0307号。

(三)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系新乐市李永朋生产,共生产1700公斤,销售400公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封存1300公斤。因当事人生产销售铝残留严重超标的红薯粉条的行为涉嫌犯罪,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当地公安部门。

九、1批次葵花籽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葵花籽仁。被抽样单位名称:北京南湖瑞展商贸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沧州宏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1-20。规格型号:550克/瓶。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沧州宏冠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向监管部门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企业未生产过“葵花籽仁”产品,不合格样品的“三部落”商标非该企业商标,与北京南湖瑞展商贸有限公司也无业务往来。经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协查,沧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予以认可。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责任编辑: 陆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