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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照经营油品案

2022-12-09 20:22:12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香格里拉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外事局提供的线索,称2022年7月27日,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调查,在香格里拉市康定路查获一辆涉嫌非法倒卖油品的车,车牌为云AXX,由李某驾驶,货箱内装有一个油罐、一台加油机及油管、一台发电机。

经查,当事人自工地司机处购买了剩余的柴油,购进价合计3500.00元,之后自行对该批柴油进行销售,现销售所得共计3000.00元,期间当事人未办理过《营业执照》。同时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调查,该批次柴油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且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照经营油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690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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