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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灵峰加油站违反安全生产法被罚10万元

2022-07-21 15:09:30 毕节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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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赫章县灵峰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毕)应急罚〔2022〕危化-11号

行政处罚事项:赫章县灵峰加油站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卸油操作规程开展卸油作业、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下达的责令暂时停止经营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处罚事由:2022年5月18日,毕节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赫章县应急管理局对赫章县灵峰加油站开展“打非治违”安全检查,发现赫章县灵峰加油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全面,对加油站现场存在的明显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不排查不登记,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取2022年4月10日加油站加油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卸油操作规程和国家标准规范开展卸油作业,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油罐车车轮未设置防滑三角木,卸油前未进行安全确认,在油罐车熄火后未静置15min、未接妥静电接地线的情况下开始卸油;同时,市应急局对赫章县灵峰加油站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6月9日,市应急局对该加油站开展暗查暗访发现,赫章县灵峰加油站拒不执行市应急局5月18日下达的责令其暂时停止经营的监管指令,5月18日以来一直在实施加油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

处罚结果:赫章县灵峰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共壹拾万元(¥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毕节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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