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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价税合计近50亿

2022-07-13 16:52:49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泰税二稽处〔2022〕101号

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02MA1W4Q2J9B)

我局(所)于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7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口泰路88号314室)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一)税务登记地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1.企业失联(走逃)。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双芝移动电话,提示已停机,无法找到李双芝;检查人员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财务负责人申平玲移动电话,对方称其与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前老板李竹文是亲戚,当初是借用她的会计证办理的注册登记,自己并不是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对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清楚。主管税务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

2.注册(生产经营)地址虚假。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的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即泰州市海陵区口泰路88号314室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单位标识,该注册地址为泰州市海陵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办公地址,经询问海陵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从未在该地址见到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标识,也从未见到有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此地址办公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税务登记表;

(2)电话记录(涉税事项电话查询记录单);

(3)对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实地查找的照片、现场笔录;

(4)海陵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5)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截图;

(6)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非正常户及非正常户注销户资料;

(7)现场笔录。

(二)财务数据异常

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你单位银行存款记账凭证金额与原始凭证金额不符,账务记载较混乱,其业务的真实性无法准确认定。

2.2018年度你单位账上反映应收账款发生额为463285196.47元(应收上海亿盘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019年6月账上反映应收账款余额为389112483.80元(上海亿盘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未发现你单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收欠款,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涉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2018年度你单位账上反映应付账款发生额为587125278.64元,2019年6月账上反映应付账款余额为737270621.39元,未发现相关企业索要欠款的后续处理事项,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4.2018年度你单位账上反映存货期末余额169374107.6元,2019年6月账上反映存货余额292849018.60元,货物存放山东东营港口等地,存货在外,至今无后续销售行为,且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均走逃失联,存货涉嫌虚构,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海陵区税务局移交的资料;

(2)企业2018年12月份账务报表;

(3)企业2019年6月份账务报表;

(4)其它相关证据。

(三)货物流异常

经查询江苏省税务局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只开具了少量运输发票,发票金额为1818181.38元,税额为181818.17元,与你单位需要运输货物量存在较大差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销售发票明细;

(2)购进发票明细。

(四)交易资金异常,发现部分资金回流

检查人员查询了你单位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银行资金流水信息和其他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资金流水信息,发现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销活动存在大量资金闪进闪出现象,并发现部分资金回流。

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转账2000.00万元至蒋惠琴个人银行卡上,蒋惠琴于同日将2000.00万元转至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卡上,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日将2000.00万元(分2笔,每笔1000.00万元)转至广东峰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上,同日广东峰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2000.00万元,转账至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日,通过相同的转账方式最终回流到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合计为48990.00万元。

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7日转账900.00万元至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同日杭州荣成化工有限公司将900.00万元转账至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卡上,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同日将900.00万元,转账至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8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通过相同的转账方式最终回流到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合计为9000.00万元。

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3月19日转账1239.40万元至江苏鸿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同日江苏鸿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1239.40万元转至蒋惠琴个人银行卡上,蒋惠琴于同日将1239.40万元转至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9年3月19日至3月22日,通过相同的转账方式最终回流到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合计为34918.62万元。

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9月12日转账620.00万元至江苏鸿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同日江苏鸿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620.00万元转至上海亿盘物资有限公司个人银行卡上,上海亿盘物资有限公司于同日将620.00万元转至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2019年9月12日至9月19日,通过相同的转账方式最终回流到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账上的金额合计为48240.00万元。

以上已确认的回流资金合计为141148.62万元。部分资金流未核实原因,由于检查期限超期(资金流主要集中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无法利用《省局涉嫌案件资金网络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同时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上游单位无法到实地调查核实资金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你单位存款账户查询截图;

(2)开户银行提供的存款账户流水单等资料;

(3)其它相关证据。

(五)上下游交易信息异常

2018年度你单位上游购进油品及化工原料涉及34户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271份,金额4450687611.34元,税额712000929.81元。其中辽宁省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发函确认辽宁盈运石化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涉及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发票金额298772973.24元,税额47803676.76元。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函确认傲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涉及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金额99568.97元,税额15931.03元。海陵区局通过异地协查平台向部分上游单位发出过协查函,其中上游南通税务机关(江苏常青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回函“注册地查无此单位,该单位法人、会计均无法联系,查无下落”,涉及发票1277份,金额1267727426.67元,税额202836393.33元。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三系统内确认非正常户,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江苏信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给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87份,金额782084697.61元,税额125133549.94元,该单位在立案检查后已被认定为走逃失联虚开企业,已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向下游发函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江苏鸿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三系统内确认非正常户,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江苏鸿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给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72份,金额868274639.71元,税额138923939.89元。2018年度上游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或被确认虚开的发票共计3237份,金额共计3216859737.23元,占全部上游发票金额比例为72.28%;税额514713490.95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为72.28%。

2019年度你单位上游购进油品及化工原料涉及2户企业,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7份,金额123474911.01元,税额19755985.99元,购入时间均为2019年1月。2019年度金三系统显示下游销售为0元。

2018年度你单位下游销售油品及化工原料涉及2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61份,金额4246317457.01元,税额679410802.21元。其中营口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发函确认大石桥市金隆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涉及泰州嘉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发票金额35431034.40元,税额5668965.60元。海陵区局通过异地协查平台向下游单位上海亿盘物资有限公司发出过协查函,上海税务机关(上海亿盘物资有限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回函“无相应抵扣联,已走逃”,涉及发票2518份,金额2506792153.08元,税额401086752.02元。2018年度下游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或被已确认虚开的发票共计2554份,金额共计2542223187.48元,占全部销售发票金额比例为59.87%;税额406755717.62元,占全部销项税额的比例为59.87%。海陵区局于2021年4月1日已将你单位2018年7月至12月开出的4245份发票,通过发票协查系统向下游发函作异常抵扣凭证处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导出的上、下游交易信息;

(2)其它相关证据。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2010〕587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及“走逃(失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后,向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虚开认定文书,并附相关证据,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和已走逃(失联)状况。如有异议的,由开票地、受票地税务机关共同再确认定性。”之规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56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详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单),金额合计为4246317457.01元,税额合计为679410802.21元,价税合计4925728259.22元。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之规定,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处罚前,暂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上述定性虚开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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