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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192万元!江苏常州市发布两起非法销售石油典型案例

2022-05-10 12:03: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市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石油非法销售案例两起。

宁波一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高沸点芳烃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案

2021年3月4日,当事人与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4330元/吨的价格向该公司购买900吨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组成的混合油品,并约定由该公司将此批混合油品运至常州某油库,当事人准备将上述高沸点芳烃溶剂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进行对外销售,并已就该批混合油品于2021年3月8日与常州市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30吨的柴油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为车用柴油,销售价格为4350元/吨,因该批油品被查扣未完成交付。至案发时,该批油品实际查扣数量为882.737吨,按销售价格4350元/吨计算,货值总计3839905.95元。当事人以高沸点芳烃和碳九的混合油品冒充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4月18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罚款192万元,没收以假充真油品882.737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石油制品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些不法分子被利益驱使,将芳烃溶剂、碳九、工业白油进行混合,加入油品添加剂,包装成车用柴油进行销售,对车辆和环境都造成了损害,应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下游客户、当事人、当事人供货单位等进行了层层追踪调查直至追查至油品生产企业,最终确认了本案事实并依法进行了处罚,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

朱芮云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非法零售成品油案

2022年3月7日,朱芮云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擅自销售0号柴油500升,并加入购买人的三辆清障车油箱内。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常州地区的首例非法零售成品油案件。非法零售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和经营秩序,而且由于其成品油来源不明,非法经营者安全防范措施薄弱、安全意识不强,在加受油过程中可能违规操作,具有重大潜在公共安全隐患。本案中,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与多部门联动,发挥了规范成品油流通领域的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的作用。

(来源:常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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