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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望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4-12 17:54:59 望城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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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长沙望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布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61683621XL

住所: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白杨路1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1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长沙望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环评批复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均明确规定生产废水必须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才能排放至总排口,但检查当时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将隔油池中的生产废水用水泵利用软管直接将隔油池中生产废水排到总排口后进入了市政管网,再经市政管网排到望城第二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人员从外排生产废水软管中提取了废水样本,2022年3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Y01A-2203002]。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逃避监管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拆除水泵和软管,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后才能生产。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我局依法立案,派出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亚东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5、检测报告等。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针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2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长法(望)责改字〔2022〕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年3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长环(望)听告字〔2022〕15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和附表《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专用裁量表》第一条专用裁量表第五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表5-1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通知单指定的银行和账号,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后,请将《长沙市本级非税收入缴纳通知单》第二联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交我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日

(责任编辑: 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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