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个人:云阳县盐渠加油站(李家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9C7XXN
身份证号码:5122**********4320
地址:云阳县南溪镇广木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个人进行调查,发现你个人经营的云阳县盐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个人经营的云阳县盐渠加油站自2018年防渗改造以来,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及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一年。
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21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1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
3. 2021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个人经营的云阳县盐渠加油站自2018年防渗改造以来,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及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一年。
4. 你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云阳县盐渠加油站(李家翠)。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1年9月10日向你个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1〕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个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个人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云阳县盐渠加油站(李家翠)自2018年防渗改造以来,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及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超过一年。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你个人经营的加油站产生的油渣、油泥对环境污染轻微,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账完毕后,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由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