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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四期)

2026-06-15 16:17:18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网站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四期)

一、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6005060、№:WZA26005061,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优嘉超市有限公司。

2.食品名称:梅干菜;荷兰豆。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6-04-04;2026-04-07。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噻虫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梅干菜、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违法行为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非其造成,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6005064,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俏品超市有限公司。

2.食品名称:鸡蛋。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 2026-04-06。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多西环素。

6.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违法行为的事实。

鉴于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所为、也未有证据显示其造成,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已自行改正,且不属于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教育,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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