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6期)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汇果居水果店(夏永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香蕉
(一)产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4年6月18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汇果居水果店(夏永旺),经核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6件(10kg/件),购进价4.8元/kg,销售价6元/kg,货值为360元,违法所得7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不罚决〔2024〕122号)。
二、赣县区邝秀仔水产品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
(一)产品名称:黑鱼;抽样日期:2024-7-1;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邝秀仔水产品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召回不合格的黑鱼。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的黑鱼2.4kg,已全部售完,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无主观过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不罚字〔2024〕130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