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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达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2024-03-28 15:34:54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津辰市监处罚〔2024〕235号 - 天津达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处罚〔2024〕235号

当事人:天津达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C7JYL64M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道中心桥八堡南路196号A区1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磊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在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东侧原新世电动车院内一仓库中有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要求查处。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内有140箱(1680瓶)“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其中129箱(1548瓶)有中文标签(标签标注名称:哥顿金酒,经销商:温州舒马赫商贸有限公司,净含量:750毫升,生产日期:2022年1月31日),11箱(132瓶)无中文标签(外包装标注生产商:ALEXANDER GORDON & CO.,净含量:750ml,批号:L31981J001)无中文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的无中文标签的132瓶“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西强制〔2024〕2号),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工业区泰康路东侧原新世电动车院内的仓库内存放的132瓶“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外包装标注生产商:ALEXANDER GORDON & CO.,净含量:750ml,批号:L31981J001)无中文标签。上述行为满足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481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对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4.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销货单复印件、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计算表;5.复查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整改报告。

本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罚告〔2024〕23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对仓库内的食品进行清点,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GORDON’S”SPECIAL LONDON DRY GIN 132瓶;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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