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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3年第77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11-24 14:42:41 苍南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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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77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2385ZX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苍南县马站镇府前路68号(1-5层)的苍南县贤清大酒店的进行抽检,所抽样品“姜”,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作出《检验报告》(NO:202337451),经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5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贤清大酒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1.5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5031.5元,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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