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31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十九期)
现将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示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宁波市北仑区晓芳生鲜店经销的酱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18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晓芳生鲜店销售的酱菜(生产日期:2023-07-17)进行抽检,2023年08月31日检测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的酱菜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的实测值为1.22g/kg,不符合“≤1.0g/kg”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晓芳生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好又多食品超市经销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好又多食品超市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08-15)进行抽检,2023年09月12日检测机构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批次小台芒经检验,检验项目吡唑醚菌酯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088mg/kg,而上述标准指标要求≤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春晓好又多食品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15.92元。
三、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亿美超市经销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16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亿美超市销售的小台芒(购进日期:2023-08-16)进行抽检,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09月13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小台芒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18mg/kg,而上述标准指标要求≤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亿美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四、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大碶分公司经销的小台农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23年08月17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大碶分公司销售的小台农芒果(购进日期:2023-08-16)进行抽检,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09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小台农芒果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为0.24mg/kg, 而上述标准指标应≤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北仑大碶分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小台农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免予处罚。
五、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世纪甬辉生鲜超市经销的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8月15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世纪甬辉生鲜超市销售的年糕(购进日期:2023-08-14)进行抽检,并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2023年08月30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年糕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为1.04g/kg,而标准指标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柴桥世纪甬辉生鲜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年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为7.6元;
2、处罚款10000元。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