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 135号),涉及栾城区福德居饭店采购的黄豆腐竹。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黄豆腐竹。被抽样单位:栾城区福德居饭店。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分析,2023年9月18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北通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栾城区福德居饭店采购的黄豆腐竹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为№:HBGS(2023)CJ0585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检批次的黄豆腐竹是当事人从鹿泉区书辉海产品经销处购进的,共购进6公斤,购进价每公斤20元。被抽样检测3公斤,检测公司是以每公斤30元购买的。剩余的饭店全部使用,饭店自用的3公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只能算求检测公司购买的违法所得为9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当事人提供的被抽检黄豆腐竹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票据,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黄豆腐竹时,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能够说明购进黄豆腐竹的来源;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