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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2023年食品抽检案件核查处置情况第一期

2023-10-18 17:12: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7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2023年食品抽检案件核查处置情况第一期》,涉及乐清市大荆张贵法海鲜店销售的河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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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2023年食品抽检案件核查处置情况第一期

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食品抽检案件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乐清市大荆张贵法海鲜店销售的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乐清市大荆张贵法海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鲜活鲫鱼,2023年7月18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处抽检的河虾,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25日作出编号为“乐市监处罚〔2023〕8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虾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2、罚款人民币225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82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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