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涉及舟山市朱家尖李氏果品店经营的杨梅、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朱彩波水果店经营的杨梅。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溯源至上游供货商,涉及普陀分局辖区一水果经营户,现将对不合格食品供货商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JC23330900325030732的杨梅(大)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朱家尖李氏果品店经营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出值分别为0.005g/kg、0.030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样编号为SJC23330900325030734的杨梅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朱彩波水果店经营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检出值分别为0.005g/kg、0.030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以上不合格杨梅的供货单位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排查,供货单位当事人怀疑是从上一级进货时所购买的杨梅已经含有不合格的添加剂成分。
当事人未对所售杨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杨梅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对所售杨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杨梅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4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