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7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巩义市城区金好来陇海路超市“鲜鸡蛋”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金好来陇海路超市经营的“鲜鸡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1125;购进日期:2023-06-21),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金好来陇海路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金好来陇海路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城区金好来陇海路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金好来陇海路超市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员工在采购食品时要按照规定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记录和保存进货凭证,针对预包装食品要求员工贮存时一定要按照贮存条件进行库存。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巩义市城区惠家百货超市“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惠家百货超市经营的“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BJ23410100461640876; 购进日期:2023-06-20), 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惠家百货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惠家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城区惠家百货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惠家百货超市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要求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三、巩义市大峪沟胡记烩面馆“餐碗”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大峪沟胡记烩面馆“餐碗”不合格顺序号为:XBJ23410181163731870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编号为:No:A2230168699101012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4月13日在巩义市大峪沟胡记烩面馆抽检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大峪沟胡记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大峪沟胡记烩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大峪沟胡记烩面馆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一是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规范餐具、饮具清洗消毒。
四、巩义市城区巴荘火锅店“油麦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巴荘火锅店经营的“油麦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3410181465731340;购进日期:2023-05-21),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巴荘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巴荘火锅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城区巴荘火锅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巴荘火锅店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要求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五、巩义市城区味品烩面馆“豆角”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味品烩面馆经营的“豆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3410181465731308;购进日期:2023-05-21),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味品烩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味品烩面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城区味品烩面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味品烩面馆立即进行自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要求以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