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对金塘区域内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005131216的1批李子酒不合格食品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验,舟山市加和酿酒厂(生产地址: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河平村擂鼓岙7号南起第一间)1批次李子酒酒精度实测值17.8%vol,标准指标为标准指标20(明示)±1.0%vol,该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2023年6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舟山市普陀区鲜选食品商行的渔汛晚歌李子酒(标称生产厂家:舟山市加和酿酒厂)进行监督抽样。2023年7月31日,本局收到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J202308795),酒精度项目实测值17.8%vol(标准指标20(明示)±1.0%vol),不符合产品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No:SPJ202308795)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舟市监金食检告[2023]9号),告知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为酒制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533090205621,品种明细白酒、配制酒(露酒)。2023年6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对舟山市普陀区鲜选食品商行的渔汛晚歌李子酒进行监督抽样,酒精度项目实测值17.8%vol(标准指标20(明示)±1.0%vol),不符合产品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渔汛晚歌李子酒标称生产厂家为舟山市加和酿酒厂,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日,净含量480ml/瓶,生产数量15箱(9瓶/箱),其中5箱已赠送给朋友,10箱销售给了舟山市普陀区鲜选食品商行,售价207元/箱(23元/瓶),生产货值金额共计3105元,销售金额共计2070元。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召回还未出售的同批次渔汛晚歌李子酒28瓶。因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且无法计算生产成本,故违法所得无法核实。
当事人生产酒精度不符合产品GB/T 27588-2011《露酒》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的渔汛晚歌李子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项目,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已召回的渔汛晚歌李子酒28瓶; 二、罚款3105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