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根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对金塘辖区内抽样编号为DBJ23330900300535926的1批次生花生米不合格食品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舟山市金塘学光小吃店(经营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消费品综合市场15-16号)1批次生花生米黄曲霉素B1实测值为27.5μg/kg,标准指标为≤20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经营环节
2023年7月4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沥港消费品综合市场15-16号的舟山市金塘学光小吃店进行食品抽样。2023年7月17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SP-ZR231283),当事人被抽检的生花生米黄曲霉素B1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舟金市监食检告【2023】7号),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途径和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2023年7月4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受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食品进行抽检,现场抽取食品四种,其中生花生米共抽取4.89kg(其中检样3.26kg,备样1.63 kg),抽样单价为15元/kg,并向当事人支付生花生米买样费73.35元。上述批次生花生米系当事人从舟山市金塘甬绿超市采购,采购日期为2023年7月3日,采购单价为15元/kg,采购总量为8.5kg,采购总价为127.5元。除被抽样的4.89kg生花生米外,该批次剩余的3.61kg生花生米均作为制作胡辣汤、八宝粥及豆浆的原料使用,未被单独销售。故,当事人经营使用上述3.61kg生花生米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综上,当事人可供查实的违法所得共计73.35元。
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生花生米经检验生物毒素黄曲霉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属于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3.35元;
二、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73.35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