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9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03-29、2023-03-15、2023-03-16、2023-03-19、2023-02-26、2023-03-01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关于2023-03-29、2023-03-15、2023-03-16、2023-03-19、2023-02-26、2023-03-01批次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2023-03-29批次不合格干豆腐丝(GZJ23220000238733849)、2023-03-15、2023-03-16、2023-03-19、2023-03-01批次不合格圣富源·乐享SAINTFUTURE包装饮用水(SBJ23220000238733956、SBJ23220000238733957、XBJ23220182203932479、XBJ23220182203932758)、2023-03-01批次不合格黄瓜籽粉(方便食品)(GZJ23220000238735529)核查处置情况汇总汇报公示如下:
一、吉林市辣怪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干豆腐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辣怪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03-29的干豆腐丝,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6日对吉林市辣怪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生产散装干豆腐丝7kg,盒装干豆腐丝16盒,每盒130g/盒,货值金额230.4元,违法所得230.4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辣怪鸭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6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0.4元;
2、罚款50000元。
3. 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吉林市圣富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圣富源·乐享SAINTFUTURE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圣富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03-15、2023-03-16、2023-03-19、2023-02-26的圣富源·乐享SAINTFUTURE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ˉ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5月5日、6月15日、6月20日对吉林市圣富源饮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2月26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9日分别生产包装饮用水106箱、384箱、112箱、108箱,每箱24瓶,每瓶550ml,共计710箱,货值金额3976元,违法所得3976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圣富源饮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976元;
2、罚款5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三、吉林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黄瓜籽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23-03-01的黄瓜籽粉,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对吉林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黄瓜籽粉5箱,每箱24袋,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1080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康健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2、罚款5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