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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58期

2023-10-07 17:47: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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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8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超市。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观山湖区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惠民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1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惠民生姜经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P230609047。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查发现卖场及仓库均已无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于7月11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惠民生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产品属于流通领域,非主观故意性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建议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理如下:

免予处罚。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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