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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2023-10-07 15:56: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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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萬民福”牌“宁夏枸杞”(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雯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萬民福”牌“宁夏枸杞”(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其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19日将《检验报告》(No:A23SZ01361)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萬民福”牌“宁夏枸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以162元/千克的价格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农户手里购进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宁夏枸杞”食品原料7.5千克,并于2023年2月20日对上述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封装,共计生产封装30袋(250克/袋)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其中,10袋用于抽检,20袋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未发现有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流出记录,故不需要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执行召回程序。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4月19日将《检验报告》(No:A23SZ01361)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04月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萬民福”牌“宁夏枸杞”的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生产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述食品共计30袋,已销售10袋(抽检用),剩余20袋未销售,已经销售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490元,不足1000元,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认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的减轻情节;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认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并非主观故意;受疫情影响,近几年,当事人经营亏损严重,已濒临破产,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之规定;该案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等情节,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和情节,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萬民福”牌“宁夏枸杞”2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90元;

3.罚款8000元。

二、沙坪坝区凤敏超市经营的“利合+图形+字母”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3-05-22)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沙坪坝区凤敏超市经营的“利合+图形+字母”合川桃片(生产日期:2023-05-22),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DBS50/02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合川桃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03日将《检验报告》(No: SBJ23500000341732892ZX)送达当事人,并督促该单位公告召回该批次“利合+图形+字母”合川桃片。该单位于2023年06月01日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检验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03日将《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2892ZX)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3年07月1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持续10日以上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失,且当事人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的裁量等级,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4元。

2.罚款5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9月1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605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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