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杨梅)核查处置情况

2023-09-21 16:11: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20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image.png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DBJ23**0119115931938),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该单位经营的杨梅,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6日。经抽样检验,所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天津市蓟州区红亮干鲜果品店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6日从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水果批发市场购进,没有索要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当事人当天共购进上述杨梅1箱,含箱体共8斤重,实际杨梅只有6斤,进货价为50元/箱,售价是12元/斤。自购进以来被执法人员监督抽检购买6斤,货值金额共计72元。该批次杨梅未销售至他处,故无需召回。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综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本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的杨梅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元;2、罚款5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对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上游供货商在贮存杨梅时造成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岚图以卓越品质为用户创造价值

  • 靠数据让“一粒良种”变成“一碗好饭 ...

  • 砥砺前行 再创“徽”煌——安徽省特 ...

  • 聚焦质量 绽放芳华——安徽省产品质 ...

  • “人机并举” 精准施“测”——安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