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3年第14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3年第14期)
2023年5-6月份,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余姚市花田水果店
(一)2023年05月12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花田水果店于2023年05月12日购进的荔枝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6月13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0230661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此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2306616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XBJ23330281308431938),并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荔枝,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荔枝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二、余姚市陈子涵水果店
(一)2023年05月12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陈子涵水果店于2023年05月12日购进的荔枝、2023年05月08日购进的小台芒(芒果)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6月13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02306612、No:20230661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06612报告中显示此批次小台芒(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202306614报告中显示此批次荔枝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2306612、No:202306614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XBJ23330281308431935、XBJ23330281308431933),并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荔枝、小台芒(芒果),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荔枝、小台芒(芒果)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三、***(戚建军)
(一)2023年6月8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戚建军)于2023年6月8日购进的牛蛙(活体)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6月30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02308197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此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No:202308197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通知书(XBJ23330281308432411),并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牛蛙(活体),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牛蛙(活体)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四、余姚市小杨菜摊经营的豇豆
(一)2023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6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豇豆检验报告(No:202308281)显示,该批豇豆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7月5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豇豆。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豇豆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五、***(宋云娟)经营的河虾(活体)
(一)2023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河虾(活体)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6月30日,检验机构出具河虾(活体)检验报告(No:202308037)显示,该批河虾(活体)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7月5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河虾(活体)。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豇豆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六、余姚市群宝生鲜超市经营不合格豇豆
(一) 2023年06月12日,我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06月30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308337),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豇豆中噻虫胺为0.75mg/kg,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于2023年0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附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该批次产品已无库存。当事人共购进豇豆4公斤,全部销售,库存0。当事人已对上述批次食品启动召回程序。
(三)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
七、余姚市芝云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余姚市芝云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05-15的豇豆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食品毒死蜱、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202306819)。
(二)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余姚市芝云蔬菜经营部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豇豆已全部售完。
(三)当事人主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