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9期)。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水果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市观山湖区胖子副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7日我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对贵阳市观山湖区胖子副食品店所销售的“苹果蕉”进行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520115702805142),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苹果蕉,故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于6月7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陆角(¥25.6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贰仟零贰拾伍元陆角(¥2025.6元),上缴国库。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