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31日,湖南省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193)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我县有长沙县星沙一口鲜水果店使用的杨梅(抽样时间2023.5.25)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此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式如下:
我局对长沙县星沙一口鲜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杨梅。经调查,长沙县星沙一口鲜水果店购进不合格批次杨梅,共计4公斤,货值150元,全部销售完毕。长沙县星沙一口鲜水果店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与相关材料;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观上不知道其所采购的杨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实际经营中没有因销售问题杨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等危害后果而引起的群众投诉举报。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反所得150元;二、罚款8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该线索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