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07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第07号)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经营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使用鲜枇杷、冰糖、散装白酒配制了枇杷酒(配制酒),其配制日期为2023年5月5日。抽样单编号:GZJ2**************17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氰化物项目不符合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2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实施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A23SZ02897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有与检测同批次不合格的枇杷酒(配制酒)8.5L,经局领导批准,重庆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8.5L枇杷酒(配制酒)进行了扣押。
2023年6月2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批次枇杷酒(配制酒)共计配制10L,规格为散装称重,售价为50元/L,货值金额为500元。除抽样用的1.5L,剩下8.5L枇杷酒(配制酒)被我局依法没收。
三、对餐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没收上述8.5L枇杷酒(配制酒);
3、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自查,导致产品中的氰化物超标的原因:
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经营者不知道鲜枇杷的枇杷核中含有氰化物,使用未去核的鲜枇杷配制了枇杷酒。
查明原因后,重庆市铜梁区小邓饭店按照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1、停止自制配制酒加工和经营行为。
2、对食品经营场所、加工场所以及库存食品开展了全面自查自纠,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
3、组织店内员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