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30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6号)。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6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碚区鸥联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鸥联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5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4.75元。
二、北碚区李余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李余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鲫鱼(购进日期:2023年5月16日),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批次鲫鱼销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鲫鱼是当事人从柳荫农贸市场购进的,涉案物品12.35kg,已全部售出。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三、北碚区叁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热恋小红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叁伟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热恋小红梅(生产日期:2023年3月13日),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热恋小红莓销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的热恋小红莓是当事人从重庆恐龙和泰迪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涉案物品12袋,已全部售出。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碚区叁伟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