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现将我局关于公布2023年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第三期)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扬州芊果有约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生姜、辣椒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生姜、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二、公道镇集贸市场陈连香的生姜
(一)2023年5月9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按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三、邗江区果真橙水果店的丑橘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丑橘,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四、邗江区黑香王鲜肉店的生姜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五、邗江区汇聚鲜水果中心的生姜、豇豆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生姜、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六、邗江区李雪农副产品超市的鳊鱼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鳊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七、扬州市邗江酒甸宏大超市的鲫鱼、鳊鱼
(一)2023年5月6日抽检的鲫鱼、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八、邗江区客唯多生鲜超市经营部的百合
(一)2023年5月5日抽检的百合,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参照《扬州市食品领域免予处罚条款适用执法办案指引》的要求,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上缴国库。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九、扬州优客临百货有限公司的大油京果(糕点)
(一)2023年5月4日抽检的大油京果(糕点),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十、扬州市吉麦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的香蕉
(一)2023年5月5日抽检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