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播州区龙坑余小波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家乡味豆豉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播州区龙坑袁小玲食品店销售的泡竹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余小波食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家乡味豆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进购产品时,未及时向厂家索取检测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发布召回措施,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龙坑袁小玲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泡竹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有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余小波食品经营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家乡味豆豉是以零售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龙坑袁小玲食品店经营的该批次泡竹笋是以抽检方式销售出去,剩余该批次产品未销售,已退回厂家。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