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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2023-08-29 16:04: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一、哈密玛儿祖柯食品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仁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玛儿祖柯食品文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仁糕点(生产许可证号:SC10865050210932;产品名称:核桃仁糕点,规格型号:190±5g/袋,生产日期:2023-05-14),经检验,过氧化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35;2.4×105,2.4×105,9.8×105,1.1×106)。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生产了43个(规格:190±5g/袋)核桃仁糕点,销售价5元/袋。于2023年5月14日往伊州区回城乡友谊超市销售了20袋,麦尔果力超市销售力7袋,热依汗古丽商店销售7袋,新户村白莲超市销售了9袋,实验室检验2袋,留样1袋,有销售记录。2023年5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对伊州区回城乡友谊超市销售的上述核桃仁糕点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样数量:11袋。2023年6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GZJ23650000830600103,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发布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共召回11袋。当事人共生产检验批次的核桃仁糕点43袋,销售29袋,销售价5元/袋,货值金额为215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145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023年8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伊区市监罚告〔2023〕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45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书,提出:一、当事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因疫情原因连续三年亏损;二、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为初次违法;三、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通过召回产品消除影响;四、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较少,违法所得较少。恳请我局减轻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我局复核,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第一、二、三、四减轻处罚意见,经核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取证、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和销毁。同时,当事人经营状况不佳属实,在疫情期间亏损60万元,因发展企业背负贷款70万元。但在疫情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慰问疫情工作人员和帮助困难群众,帮困资金达到2万余元,当事人为当地解决就业26人,违法所得较少,我局予以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5元人民币。

2.罚款3000元人民币。

(三)整改情况

哈密玛儿祖柯食品文化有限公司在今后的生产中,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生产,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把生产关,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做好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伊州区回城乡友谊超市销售的核桃仁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伊州区回城乡友谊超市销售的核桃仁糕点(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6522010073527;产品名称:核桃仁糕点,规格型号:190±5g/袋,生产日期:2023-05-14),经检验,过氧化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35;2.4×105,2.4×105,9.8×105,1.1×106)。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从哈密玛儿祖柯食品文化有限公司处购进了20袋核桃仁糕点(生产者名称:哈密玛儿祖柯食品文化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865050210932;生产日期:2023-05-14;储存方法:保存于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该糕点于2025年05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抽检,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查验了哈密玛儿祖柯食品文化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按要求避光常温贮存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购进的核桃仁糕点11袋用于抽检,剩余9袋已全部销售,店内已无剩余。每袋购进价格5元/袋,销售价格6元/袋,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给予处罚”。同时,当事人购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哈密玛儿食品文化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予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三)整改情况

伊州区回城乡友谊超市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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