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5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康区乐时尚超市经营的苦瓜
(一)食品名称:苦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14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乐时尚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苦瓜。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苦瓜共计47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苦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苦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61号)。
二、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经营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05月09日;不合格项目:铅。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老姜共计15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与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3〕3062号)。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家福便利店(刘娟华)经营的原味瓜子
(一)产品名称:原味瓜子;抽样日期:2023年5月22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家福便利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原味瓜子。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原味瓜子10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计叁拾柒元贰角(¥37.2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3〕58号)
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舌尖鲜果 (兰秋梅)经营的香蕉
(一)产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3年5月29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舌尖鲜果,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香蕉。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香蕉50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18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五、赣州经开区有点馋零食店 (郭才舜)经营的和风西梅
(一)产品名称:和风西梅;抽样日期:2023年6月25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开区有点馋零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和风西梅。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和风西梅2.5kg,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风西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19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圣商贸运营中心(钟子圣)经营的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产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日期:2023年6月30日;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圣商贸运营中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饮用天然矿泉水300桶,均已售出,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20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七、赣州开发区佳泉农家风味楼 (肖小花)采购使用的青椒
(一)产品名称:青椒;抽样日期:2023年6月12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开发区佳泉农家风味楼,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青椒。经核查,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青椒1.8kg,均已使用完,召回0。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21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定期对经营的食品进行食品安全自查;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