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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08-28 16:03: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7家生产(经营)企业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批次一: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代朝胜经营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3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44元、罚款1000元。

不合格批次二: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田仁容经营的香蕉,其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05-16。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80元、罚款1000元。

不合格批次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况曾兵经营的芹菜,其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5月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元。

不合格批次四:

一、抽检基本情况

涪陵区徐大学副食品经营部经营的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04-11。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和协助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罚款5000元。

不合格批次五:

一、抽检基本情况

王怀书经营的花生米,其中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年6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罚款2500元。

不合格批次六: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三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怡天店经营的原味瓜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3年5月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督促和协助经营单位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35.41元、罚款5000元。

不合格批次七:

一、抽检基本情况

张希华经营的米粉,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3-05-01。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和协助企业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警告、罚款5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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