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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9号)

2023-08-25 18:12: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4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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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9号)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 DBJ23120102111331085),涉及河东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王利明水果店销售的沃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沃柑(抽样单编号:DBJ23120102111331085,抽样日期:2023年5月31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沃柑12.8公斤,1.4公斤出售给抽检机构,11.4公斤通过零售渠道售出。该批次不合格沃柑产品货值金额256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产品的购进凭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向不罚〔2023〕2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停止经营该批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接到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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