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十九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十九期)
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310923006,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菜蔬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雁湖分店。
2、食品名称:生姜。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5-3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生姜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信息,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2元,上缴财政;2.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3.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