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期)
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报告编号:SPJ202306172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姚丽食品商行(姚丽)销售的鸡蛋,地美硝唑和甲氧苄啶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二、报告编号:2310916997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甬绿蔬菜店(陈德保)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2元;
2、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