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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2023-08-25 15:49: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2期)、(2023年第3期),涉及高新区2家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3312430159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尚品汇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的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 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豇豆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可以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涉案豇豆的进货来源。同时,由于当事人仅凭肉眼无法辨别涉案豇豆倍硫磷的含量,其并不知道涉案豇豆倍硫磷不合格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此外,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或其它损害的危害后果。鉴于以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3312430212的韭菜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23312430210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高新区绿当鲜蔬果店销售的韭菜毒死蜱项目、豇豆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和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金额较小,同时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场地面积仅约20㎡,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相似。此外,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其违法行为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未收到相关投诉举报。鉴于以上情形,依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5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未提供涉案韭菜和豇豆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豇豆的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5元;(三)罚款人民币3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3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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