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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南京市溧水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九期)

2023-08-24 17:37: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九期)。

关于2023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九期)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松林饭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273372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3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5月2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6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4元/kg,作为配料制作菜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故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召回到。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添加。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不处字〔2023〕11号。

2、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朝阳饭店经营的腊肠(自制)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34273380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63g/100g,标准指标:≤0.5g/100g。该批产品加工日期为2022年12月03日,当事人购买猪肉5kg,猪肉销售价26元/kg;而后在洪蓝街道农贸菜场腊肠加工点加工制作,辅料加工费4元/kg,制作成本核算价格为30元/kg;成本为150元;腊肠制作后经晾晒最后成品数量为3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80元,违法所得为3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放置时间过长,储存不当。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肠(自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 30元;二、罚款 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02号。

3、南京市溧水区常伟百货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92463407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检验结果:0.26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05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生姜27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85元/筐(13.5kg/筐),销售价格23.6元/kg,货值金额为637.2元,违法所得为67.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购进时产品不合格,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超标之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等原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7.2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07号。

4、溧水区金时代零食店经营的绿豆糕(夏日原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922833437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38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2月23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绿豆糕(夏日原味)5kg,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20元/kg,销售价格28元/kg,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40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贮存不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一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09号。

5、南京市溧水区欣鸿运购物中心经营的玉米锅巴(葱香海苔味)(油炸型膨化食品)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922832667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0.44g/100g,标准指标:≤0.25g/100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03月20日,当事人购进涉案玉米锅巴(葱香海苔味)(油炸型膨化食品)20盒(320克/盒),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7.8元/盒,销售价格9.9元/盒,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为4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售食品过氧化值超标,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195号。

6、南京市溧水区海星超市店经营的小香槟风味汽水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BJ23320100922832775ZX)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碳气容量,检验结果:1.03倍,标准指标:≥1.5倍。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30日,当事人购进小香槟风味汽水48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0.71元/瓶,销售价格3元/瓶,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110.02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食品添加剂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的小香槟风味汽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02元;2、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3〕203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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