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3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5期)。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5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肖肖水果店销售的鲜橙,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30公斤,货值408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2、南京市鼓楼区汤文军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昂刺鱼,其中鲫鱼地西泮项目、昂刺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鲫鱼购进5公斤,货值100元,昂刺鱼购进5公斤,货值180元,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及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540元。
3、南京市鼓楼区百如家天福园百货店销售的蟹黄锅巴(蟹香蛋黄味),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蟹黄锅巴(蟹香蛋黄味)购进共计3公斤,货值100.8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10040.80元。
4、鼓楼区金老头鲜生副食品店销售的韭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0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5、南京盒 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泥鳅、黄鳝,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71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0000元。
6、鼓楼区小李农副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韭菜购进10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没款500元。
7、南京市鼓楼区保立诚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泥鳅,恩诺沙星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中鲫鱼购进24公斤,货值768元,泥鳅购进6.25公斤,货值312.5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8、安怀村集贸市场王洪侠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产品购进10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20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