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2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情况。2023年5月19日,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受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天津市静海区海涛水果经营店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19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从天津市静海区福来水果经营店处购进12公斤香蕉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产品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复检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当事人已全部售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6元,违法所得2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上述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核查处置单位: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