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蓬环罚〔2023〕34号】,涉及江门市蓬江区利尔翔竹木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蓬江区利尔翔竹木制品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MA51NU1D79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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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顺丽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江蓬环罚〔2023〕3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
违法事实 | 2023年4月26日和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主要从事竹制品加工项目,设有喷涂工序,属于使用木器涂料企业。我局委托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正在使用的油性喷枪连接的蓝色胶桶内的油性漆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GXH230512-05]显示,当事人使用的涂料中VOC含量为799g/L,超过《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79-2020)表2 溶剂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中“木器涂料(限工厂化涂装用)限量值≤420(g/L)”的要求,不属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即当事人存在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和参照《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及其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类”中“十五、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3.15 裁量标准”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8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