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5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越城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鸿府酒楼采购的小白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156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鸿府酒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小白菜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所采购的不合格小白菜数量较少,且全部被用于抽检,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35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食品时会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采购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