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小白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08-18 14:17: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5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越城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越城区鸿府酒楼采购的小白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3156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绍兴市越城区鸿府酒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合格的小白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小白菜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所采购的不合格小白菜数量较少,且全部被用于抽检,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本局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35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未按要求对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表示今后购进食品时会做好进货查验工作,确保采购合格产品。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以质量求生存 以信誉谋发展——广东 ...

  • 感受千年质量之美——探访河北赵县赵 ...

  • 国家图书馆自习区座无虚席

  • 江苏省海安市推动汽车零部件产品向制 ...

  • 2023年印度尼西亚国际汽车展日前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