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7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峰承顺业餐饮有限公司 (石楼镇馒头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北京坤轮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潞街道蜀香家常菜)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豪客来餐饮有限公司(张坊镇清真拉面馆)
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峰达顺餐饮有限公司(琉璃河镇峰云小吃)
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市房山区南召乡双王小吃店(琉璃河镇双王小吃店)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房山区紫草坞后十三里士军副食商店(阎村镇早点)
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睿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良乡镇山西面馆)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