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15期)

2023-08-16 11:16:3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image.png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7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峰承顺业餐饮有限公司 (石楼镇馒头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2、北京坤轮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西潞街道蜀香家常菜)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暂停线上经营行为。

3、北京豪客来餐饮有限公司(张坊镇清真拉面馆)

当事人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峰达顺餐饮有限公司(琉璃河镇峰云小吃)

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市房山区南召乡双王小吃店(琉璃河镇双王小吃店)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市房山区紫草坞后十三里士军副食商店(阎村镇早点)

当事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睿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良乡镇山西面馆)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粤桂协作 振兴苗乡

  • 山西:“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活动走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地特色旅 ...

  • 从“小步慢跑”到“大步快跑”——广 ...

  • 重庆市永川区:机械化作业为水稻收割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