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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邱茶叶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明前绿茶(蒙山炒青绿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2023-08-14 17:42:03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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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邱茶叶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明前绿茶(蒙山炒青绿茶)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号)》,涉及泸州市龙马潭区邱茶叶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明前绿茶(蒙山炒青绿茶)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明前绿茶(蒙山炒青绿茶);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3-01-12;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邱茶叶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龙马潭区王氏商城C区18号门市;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雅安市名山区雅森茶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雅安市名山区红岩乡红岩村6组;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3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邱茶叶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购进100袋,共计25公斤,货值996元;销售100袋,共计25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流入终端市场,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农户在茶叶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规范,原料农残超标。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罚〔2023〕421号),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6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陆元);

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以上罚没共计1099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佰玖拾陆元)。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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