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孝感乾坤新城购物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孝感乾坤新城购物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孝感乾坤新城购物分公司经营食品名称:“古房陵房县黄酒”,在国家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3年4月25日,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孝感乾坤新城购物分公司经营食品名称:“古房陵房县黄酒”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该产品的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 2023年5月29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名称:“古房陵房县黄酒”于2023年3月中旬购进,同批次购进12瓶,购进单价32.3元/瓶,共计387.6元,该批次“古房陵房县黄酒”12瓶已销售完毕(含抽检4瓶),销售单价:38元/瓶,货值共计456元。违法所得456元。该超市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由于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经营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T13662-2018《黄酒》要求的“古房陵房县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三、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积极进行整改,积极纠正违法,认真开展自查,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涉不合格“古房陵房县黄酒”已销售完毕(含抽检4瓶),因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购进“古房陵房县黄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有充分证据明知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支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出现管理漏洞导致。整改情况:1.加强采购渠道管理,确保购进渠道合法。2.加强采购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业务水平。
企业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