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关于对慈溪市农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检验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A2230**012C、B5D429**A2507、2023-**889,TWJ**63、CJ**62,均为当事人生产的小米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
分局已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小米辣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两年内也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小米辣9袋(生产者名称:慈溪市农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02;净含量800克 沥干物:≥30%;规格型号:800克/袋)和小米辣8袋(生产者名称:慈溪市农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3-20;净含量:500克 固形物≥30%;规格型号:500克/袋);2、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罚款125350元,两项合计127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