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7月13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8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6期、LT007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彭晓微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彭晓微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3年04月13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彭晓微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1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3〕85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1.6元;3.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41.6元,上缴财政。
二、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阿兴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阿兴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桑葚,购进日期为2023年03月27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浦阿兴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7月1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6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对行政机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3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