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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

2023-07-18 10:26: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14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7期)。

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37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流通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老姜、小花生米、基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0日,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的老姜、小花生米、基围虾经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均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检查发现仓库已无同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老姜、小花生米、基围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性,并按要求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数量少,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主动提供证据资料,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观市监不罚〔2023〕142】】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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